|
标题:2005外国法制史(部分)提纲!(转贴、只供自学参考) [发布时间:2005-08-12 14:16:00] [作者:gtszlzx]
外国法制史的知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罗马法、英美法系、大陆法
一、罗马法
1.《十二表法》:(1)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2)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3)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市民法与万民法:(1)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关系。(2)市民法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继承;万民法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3)市民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产生;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4)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5)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3.法学家活动:(1)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罗马法学家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解答法律问题;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撰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4.《国法大全》:(1)《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查士了尼学说汇纂》(即《法学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2)《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4)《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5)上述三部法律汇编完成之后,查士丁尼颁布敕令,宣布今后适用法律均以它们为准,凡未被汇编收入的以往的一切法律,一律作废;凡未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收入的以往的法学家著作,一律不准引用。有关三部汇编的疑问,均由皇帝自行解释。 (6)《查士丁尼新律》收录是查士丁尼皇帝于公元535—565年间颁布的敕令。(7)《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5、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 (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6.罗马法的分类
(1) 公法与私法: ①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作的划分。 ②这是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
(2) 市民法与长官法:①这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②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③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④裁判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3) 人法、物法、诉讼法:①这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 ②此种分类被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 ③罗马法上的物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 在罗马法上,诉讼法被认为属于私法。
7.罗马法的特色制度:(1)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2)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3)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4)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8.罗马法的复兴:(1)罗马法复兴开始于《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2)罗马法复兴经历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两个阶段: ①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活动中,起了开创作用。 ②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发展。(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 ③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是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4)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最为直接。大陆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1) 普通法:①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判例法。②普通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③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④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①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②衡乎法的诉讼程序相当简便、灵活。 ③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均是判例法,都遵循先例。②衡平法的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③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4) 制定法:①制定法,在英国,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有:欧盟法、议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议会立法是“基本立法”
(二)英国司法制度
(1) 法院系统:①英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以后,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②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什的性质上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③英国的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④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⑤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①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②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③对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当然,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 辩护制度:英国的诉讼方式是对抗制(或称辩论制)。英国律师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三、美国法
1、美国法的特点:判例法;法律体系庞杂;封建因素少;种族歧视。
2.美国的特色制度: (1)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2)联邦制国家 (3)总统制的共和制 (4)基于联邦制,美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是双轨制。美国设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一套是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一套是州法院组织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5)联邦最高法院掌握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包括:一是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者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三是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者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7)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8)美国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引入刑法改革。
四、法国法
1、法国在拿破仑时期形成了 “六法体系”: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2.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告》(《人权宣言》):(1)《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段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2)《人权宣言》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3)《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的序言。
3.法国宪法:(1)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2)法国有代表性的宪法有: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3)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的三权分立政体;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4)1875年宪法(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5)1875年宪法上的“参事院”既是咨议机关,又是最高行政法院。
4。《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其立法精神: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2)其四大基本原则: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3)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4)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五、德国法:
1.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加洛林法典》以德意志帝国名义颁布,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
2.《德国民法典》:
(1)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而法国民法典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制定的法典。(2)《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样都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编纂的。(3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4)《德国民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5)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它的出现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六、日本法
1、“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2.“和平宪法”(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权)。
[作者于2005-08-12 14:30:00编辑过] |
查看更多相关信息或参与讨论请点击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