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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理学笔记1-3章 [发布时间:2006-11-25 11:43:00] [作者:墙角的蜗牛]
导论 名词解释: 法学:以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学体系:即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产生: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其次,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简答: 1、 法学的实践性和阶级性。 答:(1)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大特征。法学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而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实事求是的,是科学的。 (2) 法学的阶级性是法学的又一个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法学都是有阶级性的,即都是为特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体现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实施,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 静态的法和静态的法:动态的法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静态的法指法律的规则制度。 法的本质属性:直接体现法本质的属性(阶级性和人民性) 法的非本质属性: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 3、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规范性(普遍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界限。 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抽象、概括的规定。(2) 法的生效时间是反复适用 (3)同样情况同样适用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权威性 普遍性 统一性属于法的非本质性。 第三:法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权力。 第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性。 第二节: 法的要素:法的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范: 1、 法的规则(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的规则和标准。 2、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1) 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 包括:1、鼓励性规范 2、容许性规范 (2)义务性规范:1、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 2、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 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1)、肯定性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鼓励。 (2)、否定性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中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 3、 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 第一:按行为模式分:授权性、命令性、禁止性 第二:依据对规则的依赖程度: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交通行为(调控) 棋赛规则(构成性) 第三:依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强行性(强制) 任意性(个人意愿) 第四:依据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确定性: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在援用其他规则。 委托性:即这中规则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委托其他机关加以规定 准用性:指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是参照、援用其他条文或其他规范。 二、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它是法学家从法律实践中概括出来的。 三、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原则指引人们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阶级对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广大人民的意志) 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经济关系) 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 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方面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本质: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总的历史任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意志即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首先体现出的是工人阶级的意志,也代表了广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同时也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意志。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原则相结合。 相关题型: 名词解释:法 法的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 简答:1、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论述: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作者于2006-11-25 11:54:59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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