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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法理学笔记第8章

        [发布时间:2006-11-25 11:59:00] [作者:墙角的蜗牛]

第八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一节: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一、              政治的概念: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1)       基本含义和实质:政治是各阶级的关系和斗争,说到底就是经济集中的体现。
(2)       政治的内容角度:政治包含处理本阶级内部关系,友好阶级的团结合作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3)       政治的社会作用:政治有进步与发动之分。区分的标准:政治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
(4)       政治的主体角度: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与其他阶级的政治的区分
(5)       政治的中心问题:政治主要解决国家政权问题。
二、              法与政治的关系:就是法与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关系
(一)   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
(1)  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以至制约作用。
(2)  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
(3)  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政治的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变化。
(4)  政治不等于法、法治,法、法治也不等于政治。
(二)   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1)  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依据。
(2)  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3)  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
(4)  政治的发展变化,会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变化。
(三)   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1)  法可以实现确认和调整对掌握政权阶级有利的政治关系。
(2)  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
(3)  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
(4)  法可以捍卫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
(四)   法与政治的区别
(1)  政治的内容比法、法治内容丰富,政治的外延大于法。
(2)  法、法治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
(3)  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的政治措施,而是有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三、              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
(一)   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制度的自我完善
(二)   政治体制改革与建设法治国家紧密伴随:是由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决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
(1)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健全民主制度。
(2)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
(3)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推进机构改革。
(4)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节:依法治国与共产党政策
一、政策的概念: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一)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1)       两者经济基础相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       两者体现的意志相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3)       两者的根本任务相同: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4)       两者思想理论基础相同: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二)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
(1)       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法由国家机关制定;党没有立法权,不能代替国家立法。
(2)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实施;共产党的政策是以党的纪律来实施,不具备国家强制性
(3)       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法:规范性和确定性的表示出来;党的政策: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示
(4)       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法调整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党的政策:调整范围更广泛全面
(5)       两者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不同:法要在一定长的时期内适用;党的政策是为完成一定任务而提出的
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一)党的政策对法的作用:
(1)       党的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用
(2)       党的政策对法的贯彻实施也有指导作用
(二)法对党的政策作用
(1)       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作用
(2)       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与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3)       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不能把两者对立或等同起来。
四、我国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的发展:
法与党的政策关系的基本情况,取决于法与政策的作用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取决于它们随着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国家政权
一、国家的概念
(1)       国家和法一样,都是历史的范畴。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一起消亡
(2)       国家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对社会实行政治领导的工具,是一定阶级的专政。
(3)       国家是由一定的阶级本质和一定的组织形式组成的统一体。国家管理形式: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君主制、共和制)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整体和各组成部分的关系。(单一制、联邦制)
(4)       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发展的最高阶段。
国家的主要特征:
(1)       国家是个政治实体,设有系统的国家机构体系。
(2)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
(3)       国家兼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种职能。
(4)       国家是按地域范围组织起来的。
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法有赖于国家;国家也有赖于法
(一)法有赖于国家:
(1)       法的制定、认可、变动和实施,是依赖于国家。国家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2)       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
(3)       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二)国家也有赖于法
(1)       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需。
(2)       法为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所必需。
(3)       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
(4)       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需。
(5)       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法与国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是上层建筑中两种不同的现象。
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       概念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第一,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第二,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第三,   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原则。
第四,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1)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国家机构和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
(三)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1)       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
(2)       法确立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权限及相互关系。
(3)       法确认和保障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
第四节: 依法治国与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民主概念: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其实质就是关于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以及掌握政权阶级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的问题。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二)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
古代民主:古希腊高度发展。
资本主义民主:近代意义上的民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
古代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
<1> 资本主义民主以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学说作为理论基础,否定封建专制、特权制度,否定人身隶属依附关系。
<2> 资本主义民主以分权制、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作为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
<3> 资本主义民主要比古代民主全面、系统、严密、完善。
(三)社会主义民主
(1)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上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       社会主义民主是具有广泛内容的民主。
(3)       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民主、实事求是的民主。
(4)       社会主义民主是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在我国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
(3)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4)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       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
(2)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3)       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
三、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一)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指在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
(1)       实行立法民主化
(2)       实行执法和司法民主化
(3)       实行守法民主化
(4)       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       把国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生活、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固定下来。
(2)       运用法制力量同危害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为做斗争。
(3)       使人民了解自己究竟有哪些民主权利
第五节:依法治国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1)       人权:具有二重性它是指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是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或逐渐变为实然权利的结合。
二、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       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2)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3)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4)       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三、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1)       发展人权就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2)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3)       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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