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开展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8-14 9:27:00] [作者:wanglee]
为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20周年,弘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精神,提高社会民众关心和参与自学考试的热情,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展现自学考试工作者和自学考试考生的风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广东省考办决定于2008年8月至10月在我省开展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现将《征文活动启事》转发,欢迎广大自考生及自考工作者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附件: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启事 深圳市招考办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启事 为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决定开展“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旨在以此为契机,通过自学考试考生和自学考试工作者奋斗拼搏的典型事例,弘扬自强不息、自学成才的自考精神,提高社会民众关心和参与自学考试的热情,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展示自学考试的重要作用,展现自学考试考生和自学考试工作者的风采,激励广大自学考试考生和自学考试工作者奋发图强,创造人生的辉煌。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要求,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 一、征文时间 2008年8月10日至2008年10月10日 二、征文对象 1、正在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的考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和有过自学考试经历的各行各业人士。 2、广东省自学考试工作者和有过自学考试工作经历的人士。 三、征文内容 以“融入自考,成就人生”为主题,以参加自学考试或从事自学考试工作的经历为内容,再现参加或从事自学考试的切身感受,以及自学考试制度对个人、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感人至深的自学考试故事。 四、征文体裁 可采用通讯、小说、纪实文学、随笔、散文等多种形式,篇幅一般控制在1500-3000字之间。 五、征文投送方式 通过邮寄方式把征文稿寄往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部,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邮编:510631。同时把Word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tjj628@163.com。 邮寄和E-mail请注明“自考征文”字样并自留底稿。来稿请注明作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来稿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稿,不支付稿费。 六、征文评审方式 采用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的方式。 七、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本次征文活动设置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胜奖20名。 一等奖: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500元。 优胜奖: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200元。 上述各奖项获得者将获得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证书。 八、获奖文章选用 本次征文活动收集的优秀文章经整理后将结集出版。获奖的文章将分期分批在广东省招生考试报(自考版)、广东省自学考试信息网上刊登,并向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和全国考办有关刊物推荐发表。 九、咨询方式 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020-38627863、38627871了解。 十、其他 本次征文活动解释权归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查看更多相关信息或参与讨论请点击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