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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协商解决和调解
作者:ryan 点击: 时间:2001-06-29 上午 09:29:00 来源:
                        
    (一)合同争议的协商解决
1.协商解决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是指由发生合同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很多合同争议都是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因为这种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区别于其他方式的特点。首先,这种办法简便易行,有助于及时解决争议。自行解决合同争议不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那样的法定程序,它可以由当事人决定随时随地、以任何合法方法进行,因而,能够迅速解决争议。其次,用这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保持友好协作关系,也便于达成的解决协议的执行。因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是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所以合同当事人之间一般仍能继续合作,并且自觉执行其协议。不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有一个主要的缺陷是,当事人达成的解决协议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反悔,该协议就不能执行(此时,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自行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也就是说,要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为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解决,该合同争议就不能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种方式。一旦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强迫该方当事人采取这种方式,否则,所谓达成的解决“协议”无效。
    2.协商解决的要求
当事人在采用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时,应注意符合下列两个方面的要求:
    当事人自行协商后达成的解决协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能毫无原则地进行,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在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达成的解决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实际上也是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
    例如,在解决合同争议中,如果发现有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请有关机关对其处理;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责任,而守约方也要积极追究过借方的责任,不应假公济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对于国有单位的当事人尤为重要。对于在解决合同争议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同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互谅互让,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为前提。
    3.当事人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解决合同争议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过协商后方能达成协议,因此,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同样应以自愿、平等为原则。当事人各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其争议,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任何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其提出的解决争议的方案。如果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在自己提出的解决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也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应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能久拖不决。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法律也不保护其利益。
    (二)合同争议的调解
1.调解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调解,是指发生合同争议时,在双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主持、协调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可以是负责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但不包括仲裁机构和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任何适宜的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单位和个人)。
    第三人调解,也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调解这种方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1)第三人处在公正的位置上,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容易判明是非,摆事实并晓之以理,从而,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协议。(2)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样,调解方式也很灵活,不受时间限制,也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
    从实质上讲,第三人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方式实质上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三人调解的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过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调解要有第三人主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由第三人促使合同当事人达成解决协议;而自行协商则不需要第三人协调,仅仅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解决。这里所说的第三人调解,与进入法律程序的仲裁机构的调解和法院的调解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程序不同。第三人调解只要受合同当事人委托就可以进行,一般没有调解程序的限制;而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调解,不仅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2)协议的效力不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第三人调解达成的解决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在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
    2.调解的要求
在运用调解这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时,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的事项:
(1)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当发生合同争议时,是否需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能适用这种方式,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强迫。在调解过程中,也应遵守这一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压服当事人。
    (2)第三人应当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才找第三人调解的。因此,在调解中,第三人处于中间位置,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第三人应坚持实事求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做工作,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从而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不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第三人的调解就难以服人,难以使当事人达成解决的协议。
    (3)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其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同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要求一样。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的管理、监督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如上所述,这种调解虽然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但仍属于上述所说的调解。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持的合同争议调解专门作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也同样实行双方自愿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下面,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1.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1)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③符合上述(1)规定的受案范围。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①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②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③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2.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主持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下列要求:
    (1)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简单的合同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2)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办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3)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5)调解员调解合同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6)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7)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8)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
    (9)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协议或者新的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10)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关键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经调解达成协议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该协议的执行也靠双方自愿履行,包括调解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人都不得强制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11)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12)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终结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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