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移转具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就应该有效。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移转,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
正是因为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这二者是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在规定合同义务移转的同时,还对第三人代替履行一事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债务承担来说,实际上也包括两种含义,即广义和狭义的债务承担。广义的债务承担实际上包括全部移转和部分移转两种形态。狭义的债务承担一般仅指债务的全部移转。
2.债务的全部移转
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其特点是:(1)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它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因此,新旧债务之间在内容上是相同的。在债务移转以后,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和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而移转于承担人。(2)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由于债务人的更替,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债务的转让有两种方法,即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均可实现债务的移转。
(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时,债务即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免除债务,债权人不得再向其请求履行。但债务承担协议无效或经撤销后,即不发生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效果,原债务人仍应负担债务。在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之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得再以协议形式恢复原债务人的债务。因为原债务人既已免责,即已脱离债的关系,不得再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擅自使其负担债务。如欲使原债务人重新承担债务,须经原债务人的同意。但债务承担协议附有解除条件,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原债务人的债务即行恢复。
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不要求行为,不以订立书据为必要,只要双方当事人达到意思一致,协议即为成立。一般认为,此时并不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可以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此种协议一旦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将不再成为债的当事人,而由第三人代替其在债中的地位。由于债务承担与债权人利益攸关,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的转让不能生效。
(3)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具备以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发生债务移转的效果:
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就本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生效力。将来得发生的债务虽理论上也得由第三人承担,但只有在该债务成立时,债务承担协议才能生效。诉讼中的债务也可由第三人承担,因而法院的判决对承担人也有效力。
②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若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则可以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例如,原债务为债务人亲自为债权人修缮房屋、制作家俱、书写字画、处理事务,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即可由第三人承担此类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约不得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此种特约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而归于消灭。在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第三人履行属于原债务人的债务,即足以构成债务履行。而债务人的债务亦因债权人的同意而消灭。
在此点上,债务承担协议与债权让与协议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债务承担如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利益已可得到保障或者满足,同时对原债务人并无不利。而在债权让与中,因许多情况下并不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所以不能不强调某些债权的不可让与性。
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如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请求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债务,只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即履行承担),而不得由当事人协议由第三人承担。
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债务承担协议与履行承担协议不同。履行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涉。承担人处于债务关系之外,以第三人的地位,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而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取得请求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因而承担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得直接向承担人请求履行。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归消灭。从性质上而言,履行承担系第三人依其对于债务人的义务,代债务人而为履行,纯属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原债务人则完全脱离债的关系,因而,在债务承担协议中,须具有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与目的。
债务承担协议既为协议,因而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承担人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且其意思表示须没有瑕疵。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须没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该协议即属无效。如因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而使协议具有可撤销性质时,撤销权人也可行使撤销权。但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虽属无效或可撤销,在此协议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后,依然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因而,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须在债权人同意之前。
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试行为,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
④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的要件。债的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一方选择特定人为另一方而发生债的关系,需要对另一方的资力、信用等等情况有所了解。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的资力、信用等情况,是债权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同意而可以任意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倘第三人缺乏资力与信用,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无法实现。债务人与第三人如欲使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自须提供第三人资力与信用等等情况的证明,以供债权人慎重决择。
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也不须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使未明确表示承认,但如其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或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债务履行,可推定其已经同意。
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者,通常情况下都采取明示方式,但默示拒绝亦无不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避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久悬不决,可定一相当期限请求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同意与否作出答复。逾期不为答复者,则视为债权人拒绝同意。
债权人同意后,债务承担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协议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债务人或第三人得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无效。
在债权人作出同意以后,债务的转让将发生如下效力:
①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向承担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②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债务承担使债务以承受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因此承担人得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理由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辨,例如债的关系具有无效原因时,承担人得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行使。
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但他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有所不同,若债务承担未得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因债务承担而消灭。因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并没有为他人担保的意思。当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后,担保人除非作出继续为承担人提供担保的意思,担保应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
3.并存的债务承担
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可以具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或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说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在第三人分担债务以后,实际上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此种债务实际上是按份债务。(2)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而对债权人负责。此种债务实际是一种连带债务。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债务人,此种合同在订立之后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
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是以担保原债务人的债务而设定的,在这一点上与保证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它又不同于保证。保证债务乃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代位履行或不履行主债务的责任。但是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不管是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承担人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已经成为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向其提出请求。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存债务虽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由于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因而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须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即可生效。
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以后所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得以属于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可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具有无因性。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由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如抵销)引起时,则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关系。
(七)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此种移转与前面所说的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所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单纯的移转债权或债务,而是概括地移转债权债务。由于移转的是全部债权债务,因而在单纯的权利或义务移转中所不能移转的一些权利,如与原债务人利益不可分离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也将因为概括的权利和义务的移转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法律规定的转移中,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为合同承担,一为企业合并分立。
1.合同承担
合同承担,也称合同移转,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承租人的地位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不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由第三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地位。第三人不仅要承担承租人所负的债务(如交付租金),而且要享受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使用房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不同于财产转租、合同转包等行为。在财产转租、合同转包中,承租人与转包人是在未终止与原出租人和原发包人所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转租或转包合同,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各不相同。但是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发生之后,由于第三人已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因此,原合同关系已发生消灭,而产生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将要出让整个权利义务,因此只有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才可出让此种权利和义务。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可能仅享有权利或仅承担义务,因此不能出让全部的权利义务,单务合同一般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问题。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概括移转权利义务的协议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因为概括移转权利义务,包括了义务的移转,所以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取得另一方同意之后,承担人将完全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原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将完全退出合同关系。如在转让之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概由承担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2.企业合并、分立引起债权、债务转移
企业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移转,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承担原先的两个债权债务,或者在一个企业被撤销之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另一个企业。企业的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移转,是指在撤销一个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债权债务移转给新的企业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由于此种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不需要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此种移转又称为法律规定的移转。在实践中,因企业的分立、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很多,必须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承担人所应负的债务和责任。
(八)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
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转让后的责任分担问题。合同转让的内容不同,其法律后果有异:
其一,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
其二,合同的权利人将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取得原权利人的地位,享受原权利人的权利,原义务人对他承担义务;原权利人的附从权利及担保请求权一并转至第三人。
其三,合同的义务人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则第三人承担原义务人的义务。原义务人用以对抗原权利人的一切事由,均相应地转移至第三人,但是,原担保人为原义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当然地转让给第三人,原担保人是否愿意给第三人提供担保,需由原担保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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