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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其他规定
作者:ryan 点击: 时间:2001-06-29 上午 09:29:00 来源:
                            第一节 合同的管理和解释
    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1.合同管理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合同管理定义为:合同管理是指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的授权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检查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合同法贯彻实施的行政管理的总称。当然这个合同管理的定义是从狭义上讲的。广义的合同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和处理,对违法合同进行查处,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和审判,也包括以法人为主的合同主体对自身合同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2.合同管理的意义
(1)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均是在公平自由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享有平等的权利。反映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均要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和制约。所以,能否依法订立和切实履行合同,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通过对合同的行政管理,制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我国《合同法》对进一步推行合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尽管《合同法》颁布之前,已实施过《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少数地区或者个别企业的领导者还不会用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经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办事。有的不懂得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签订合同的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文字表述不清楚,在履行时发生纠纷,互相扯皮。有的单位签订合同后,不讲信用,擅自毁约,给对方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有的部门或单位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把显失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有的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乱加干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造成企业违约,难以处理。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合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因此,必须深入全面地宣传《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加强对合同的行政管理,维护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严肃合同纪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对提高当事人契约意识、法律意识,为企业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自我的契约意识、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原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等,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和企业等经济组织对合同的自律管理,以及在发生纠纷时,有关部门予以调解、仲裁和司法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简单地讲,也就是合同管理主体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我国合同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须依法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机关,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否则,合同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实际情况,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管理主体必须是法定或经授权的组织。合同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和组织。它必须经国家专门明确规定和特别授权,并非任何单位或部门都可以成为具有管理职能的合同管理主体。我国合同的管理主体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自身等。
    (2)管理权限合法。有权进行合同管理的主体在行使其管理权时还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不能越权行使管理权。例如: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就只能由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机关来行使,而其他合同管理主体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业务主管部门只能管理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对本系统以外的合同则无权管理;合同的仲裁和公证只能由相应的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来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无权来行使对合同的仲裁权和公证权。
    (3)管理主体应依合法程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其管理职责,对违法合同的查处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对合同的鉴证也应本着法律的规定公证合理地进行。要杜绝合同管理中的“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监督”的现象。其他合同管理部门也应严格依法管理,对合同的公证或对合同纠纷的仲裁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真正贯彻好依法管理的原则,现阶段还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健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提高合同管理主体人员的素质。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通常涉及到国家、集体或当事人三者的利益,合同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处理问题时,应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三者兼顾。
    3.贯彻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合同管理就应当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改变过去管得过多过死的严格管理为监督检查和服务相结合的科学管理,通过对合同的管理,达到为生产流通服务的目的,保障产、供、销、运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借合同管理之名,对合同当事人实行关、卡、压的不良倾向和违法行为。
    合同管理机关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
(1)广泛宣传《合同法》。各合同管理主体都应注重这项服务工作,以此来增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推行和发放,防止合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条款。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3)大力开展合同的鉴证,防止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或违法活动的出现。
(4)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当事人遵守和履行合同,为合同法律制度的广泛推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还有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等,都是为了各经济组织更好地实现其经济目的服务。
    (5)在合同主体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管理主体要依职责积极地进行调解,防止争议的进一步扩大,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统一管理和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管理也就是合同管理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合同的主管机关不仅可直接管理各类合同,其他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也统一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这样可以避免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分工协作是各合同管理部门在各自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改变了以前的集中管理的格局,可避免出现各管理机关各行其是,或某一个管理机关势单力薄的情况。统一管理和分工协作相结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我国的合同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管理合同经验的基础上,经历了孕育、产生、完善的发展过程,才最终确立的。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实施,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标志着我国经济合同管理体制的基本建立。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通过,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管理体制的全面建立。
    最新通过的这一部合同法继承了上述三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管理的体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管理的主体
合同管理主体是指依法有权对合同进行管理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我国合同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对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①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制定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
    宣传合同法律法规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办培训班,开展“重合同,讲信用”的活动,潜移默化地普及到社会每个公民,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②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经常指导、督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好所属单位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③合同的鉴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同管理机关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的审查、鉴定,对合格的给予证明;对不合格的给予指导帮助;对违法的予以制止或处理;
    ④合同备案。备案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以及其他重要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将合同副本送交审查存案的一种监督手段;
    ⑤对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⑥及时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或行为
(2)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是指合同当事人本组织内部所设立的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机构,对本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的管理,称为合同的微观管理,是整个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内部管理人员懂业务和熟悉情况,能掌握经济活动的规律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可以提前预防,以免延误合同的履行。同时,监督检查方便,采取措施及时,能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其职责主要有:
    ①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普及合同有关知识,这是管理好合同的前提条件。
    ②要配备专门人员管理合同,建立、健全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合同管理机构,这是提高合同履约力的保证。
    ③与其他合同管理部门配合,共同管理合同,并聘请法律顾问或律师帮助管理合同,做好必要的合同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是管理好合同的关键所在。
    ④除以上职责外,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还必须做好合同的静态管理,根据合同日期、履行期限和合同性质等不同标准,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卡片,编出索引,建立合同档案,专卷保管;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水平,发挥作为企业领导助手和参谋的作用。
    (3)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主要包括以下部门:
①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合同管理的机构,配备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系统所属单位签订的合同。其职责有:制定本部门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帮助所管理的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向本部门管理的企业提供信息指导和业务服务,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监督本部门企业合同管理状况,指导和督促企业将企业法人委托书制度、资信调查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落实到实处。这样有利于所属企业提高合同履约力,避免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防止发生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协调所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调解合同纠纷;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的活动,提高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和企业的信誉观念。
    ②金融部门。金融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对企业的合同行为进行管理,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合同行为进行监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既是管理主体又是被管理者。总的说,金融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通过信贷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通过结算管理,监督合同当事人按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法院执行裁决或判决;利用结算制度协助清理“三角债”。
    ③物价、质量等管理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对合同产品价格根据国家物价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质量主管部门对合同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开展管理活动;
    (4)公证机关。公证机关通过合同公证活动,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通过公证活动协助“三角债”的清理。
    (5)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并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和处理。
    (6)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和查处,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促进合同法的贯彻落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裁违法活动。
    2.合同管理的客体
合同管理的客体是指合同及其相关行为参与人的各种合同行为。合同及其相关行为的参与人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合同管理主体(某一合同管理主体行可能会受另一合同管理主体管理)等等。各种合同行为包括合同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纠纷、合同的管理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管理的合同包括:(1)买卖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含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工矿产品供应调拨合同、地质机械仪器产品购销合同、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等)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含农副产品定购合同、农副产品购销结合合同等);(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运输合同。包括货运合同和客运合同;(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合伙联营合同、保险合同、涉外合同等。涉外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承揽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工程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涉外技术合同、涉外金融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法定的统一管理合同的机关,在管理合同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合同中的主要职责是:
    1.广泛宣传合同法提高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
要采用举办学习班等各种形式,运用实际案例和典型经验,宣传《合同法》和有关配套法律、法规,普及合同法知识,提高企业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合同的水平。这是预防合同纠纷,减少企业损失,完善合同制度的思想基础,也是管好合同的关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签约、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对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履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企业,以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帮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高知名度。
    2.建立、健全各级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
自上而下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这是管好合同的组织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经常的联系,就可以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实现对合同的全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及全国或管辖地区的合同管理办法作出统一规定,也可以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适合本行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合同的作用。
    3.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合同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合同的宗旨当然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其经济目的,其方法和途径就是帮助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并督促当事人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订立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审查合同的形式。按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对于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责令合同当事人补订书面合同。
    ②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对合同主体的审查要着重审查其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另外,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主体方能签订,对这一类合同的主体资格要严格把关,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③审查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客体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物、未经许可不得流通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④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采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取决于合同的履行。因此,作为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应该抓好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违约都不能实现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制度所决定,任何合同的不能履行都会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不仅是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更重要的是对履约行为予以支持帮助,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调,避免扩大分歧,积极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使双方当事人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然,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一定的经济制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以及定金制裁、价格制裁等。对直接责任者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对合同进行鉴证
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给予证明。我国的合同鉴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鉴证制度,但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可以作为开展合同鉴证的重要依据。
    (1)合同鉴证的原则
①自愿原则。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是否进行鉴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是不是鉴证,并不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进行鉴证时,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就有法律约束力。
    ②依法鉴证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合同的主管机关,既是法律执行机关,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予以检查和证明。
    (2)合同鉴定的内容与程序
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鉴证时,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当事人应向鉴证机关提供合同正本、副本,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签订合同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鉴证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审查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鉴证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合同的鉴证确有错误时,应予撤销。
    (3)合同鉴证的效力
合同的鉴证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并不当然证明合同的合法,它是合同管理机关管理经济合同的一种行政干预、监督手段。因此,鉴证只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证明作用,在诉讼中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明力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鉴证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5.对合同备案管理及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1)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合同当事人将所签订的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存档,以备审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方式。
    对于一些关涉国家重大利益的合同,由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备案制度,但合同备案的范围不宜太宽。否则使经济活动受干涉太多,另外国家不可能对于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合同进行全部备案,应该给合同当事人留有最充分的自主性。
    合同的备案制度,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对备案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审查工作,妥善保管,并加强合同履约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若有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仍应及时把变更或解除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指对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订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提倡、宣传,逐步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以实现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推行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使合同的签订规范,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根据下列规章建立起来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和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仅对经济合同作了规定,其他合同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目前我国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可分为三类:①统一文本格式,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文本格式;②部门文本格式,这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文本格式;③参考文本格式,还没有制订统一或部门合同文本格式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参考文本格式。对于参考文本格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方可自行拟定合同的格式。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我国合同文本管理的内容为:
①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运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制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②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④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⑤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制。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可合并处罚:
    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⑦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6.查处违法合同
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尤其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合同无需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也有很多合同未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很难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介入。因此,作为合同的主管部门,除了尽力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搞好服务与监督外,更为重要的是加大对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力度,在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厉查处违法合同,从而维护正常的合同管理秩序,保障合同顺利执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查处违法合同的主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合同进行查处的制度也成为我国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合同和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点:
    (1)假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签订表面上真实合法、实质上虚假并违法的合同。如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订立的根本不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在标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弄虚作假,隐瞒非法内容,订立与实际履行不相符合的合同,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编造假当事人名称签订的合同。
    (2)倒卖合同,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收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标的转卖给第三方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将合同文书作为有价物转手倒卖的行为,既是一种欺骗也是一种投机违法活动。倒卖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紧俏物资和统配物资,或紧缺的生产资料。
    (3)利用合同买空卖空,是指当事人自己没有资金、没有货源,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采用先购后销或先销后购的方式、使合同标的不过手,从中牟取非法差价利益的行为。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买空卖空与一时缺少履行能力的界限。如出卖人虽无现货但有正当货源保证、买受人一时缺少资金但经过努力可以解决,则不应视为买空卖空。
    (4)利用合同转包渔利,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承揽、技术服务等合同后,应由自己或主要应由自己承担合同义务,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勘察、设计、加工、科研等项目,只能将某些次要工作转交其他单位完成。如果当事人一方承包某项业务后,自己不从事实际经济活动,而以低于原合同规定的价金转包给第三方履行,从中渔利,或者按原合同规定的价金转包给第三方履行,以收取“管理费”,“提成”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即为利用合同转包渔利的违法行为。
    (5)非法转让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特许在一定主体之间流通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擅自转让给第三者履行,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履行,即为非法转让合同。
    (6)利用合同行贿受贿,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与他人勾结,在合同标的质量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或降低物资价格、提高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或集体受到损失,而以“酬谢费”、“手续费”、“回扣”、“提成”等名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即为利用合同受贿。合同的当事人或承办人,为达成某项交易,如推销产品、购进原料、承包工程等,在合同规定的价金以外,以“酬谢费”等名义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即为利用合同行贿。
    (7)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如伪造合同、假冒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严重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非法合同诈骗等等。其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近年来不断增多,它主要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隐瞒了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既无资金,又无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凭借“合法”的印章、帐号等到处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以代购或供应紧俏商品为名骗取预付款或定金;以代销或售后付款为名骗取他人商品,低价甩卖后携款潜逃;以筹集资金联合办厂为名骗取股金,等等。此种诈骗行为以合同为幌子,数额较大,受骗者众,且不易识别,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查处违法合同,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严格区分合同纠纷、合同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不可混淆。合同纠纷是解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问题,一般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问题,犯罪行为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划分,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合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其次,对一般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没收物资或本金的一部或全部、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进行的,处理单位,属于个人进行的,处理个人;二者兼有的,个人部分处理个人,单位部分处理单位;需要追究主管人员责任的,还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再次,在查处违法合同时,如果仅是当事人一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另一个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在处理时要考虑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最后,查处违法合同的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时,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发给受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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