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目标,又可称为合同法的功能,是指合同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或应当达到的目标。
合同法所要维护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是一般的经济秩序,而主要是交易秩序;合同法所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来实现的。因此,合同法的主要目标体现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效益三个方面。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认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明确宣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是合同法的首要立法宗旨。可见,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基本目标。
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制度上。违约责任制度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有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够像一把“法锁”一样拘束着他们自己,才使自古以来所确认的“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得以确立和遵循。只有强化责任制度,制裁并纠正各种违约行为,才能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其合同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然而,合同法所具有的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不仅仅体现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还体现在其他的各项合同法律制度之中。主要表现在:
(1)在合同的成立制度中,合同法确认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通过明确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益。
(2)合同法确认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使合同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这不仅增进了交易,促进了投资的发展,而且也使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能够自由转让和流动,从而使其债权得以充分实现。
(3)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或者债权保全)制度,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允许债权人可在特定情况下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等。例如债务人基于恶意将财产低价出售给第三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撤销该转让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债权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4)合同履行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实际履行和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替代合同的履行等等,都是为了充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5)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法要求当事人返还财产,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些措施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
正是因为合同法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目标。
(二)维护交易秩序
合同法所要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主要体现在交易秩序方面。所谓交易秩序,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的交换活动以及其他的财产流转中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只有在交易有序进行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通过交易所取得的利益,特别是期待交易所实现的利益。交易的有序性也是社会经济能够得到高效率运行的前提,任何无序状态都会造成交易的低效率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合同法作为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主要目的的法律,必然要以维护交易秩序作为其基本任务。
合同法的整个规则都是为维护交易秩序设计的。合同的订立程序实际上确定的是当事人达成交易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制度旨在规范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是维护合同效力所应有的规范,责任的强制性和制裁是纠正不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违约的发生、维护交易秩序所必需的。可以说,在各个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中,合同法是维护交易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
应当看到,由于多年来我国合同立法不完善,合同的执行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许多当事人尚没有牢固地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观念,也还没有把自己的允诺和信誉当作自己的生命,把合同条款当作自己自愿接受的必须履行的规则。因此,在实践中,任意撕毁合同和其他违约现象严重存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从而导致目前严重存在的债务危机,此种债务危机对交易秩序、乃至整个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健全合同立法和司法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仍然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增进社会经济效益
效益,是指以较小的投入量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合同本身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必须借助于交易的方式,只要通过自愿交换方式,各种资源的流向必须趋于最有价值的使用;当各种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价值,就可以说它们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合同法在增进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通过确认合同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拘束力。合同自由总是与效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才具有充分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参与各种交易关系,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束缚,从而能够促进经济活动迅速发展,并使资源得到优化的配置。
(2)通过确认并保障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保护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期待利益的实现。
(3)通过确认鼓励交易的原则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的交易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合同法,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原则。合同法本身虽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可以通过鼓励交易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4)通过规范交易行为,有利于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通过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并使当事人根据这些规范和术语来订约,这就可以减少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所需要支付的合同成本。合同法规定了一套违约责任制度,并允许当事人事先制订免责条款和违约损害赔偿条款,这就可以使合同当事人事先预料到其行为的后果、未来的交易风险以及在不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后果等,便于当事人预先作出安排筹划,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
应当指出的是,合同法所体现的提高效益的目标是以不损害合同正义原则为前提的。如果只强调效益而不考虑合同正义,必将陷入功利主义和非道德的分析方法之中,这对整个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的维护是不利的。因此,如果某项交易对当事人是有效益的,而对其他人和社会利益、社会公德是不利的,那么,此种交易也应为法律所否定。
除了上述外,维护合同自由和合同公证也应是合同法所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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