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广东省考委修订公布)
一、凡不按考场指定的试室和座号入座应试者,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标记者,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二、考生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答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违者,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三、旁窥或交头接耳者,一次的由监考员提出警告,并扣除该科成绩的30%;两次的该科试卷作废。
四、凡将试卷带出试室或故意撕毁试卷者,该科试卷作废。
五、考试结束铃响后,仍继续答卷并阻挠监考员收卷者,该科试卷作废。
六、凡有夹带行为者,该科试卷作废,如已偷看或抄袭夹带物者,该科试卷作废,并给予推迟一年毕业的处罚。
七、凡有传递纸条、互相抄袭、互相交换试卷或将自己的答案交其他考生抄袭等行为的,所有参与者的该科试卷作废,并给予推迟两年毕业的处罚。
八、凡试卷雷同者,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
九、冒名顶替者,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顶替和被顶替者均给予推迟三年毕业的处罚。
十、凡因舞弊受到试卷作废以上处罚累计三次者,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的资格。
十一、几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并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十二、对其它违纪和舞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考生的违纪事实,由考试部门存档并记入考生档案。违纪、作弊情节严重者,如属在职人员,由所在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必要的处分。